未获批准从事二级批发的国有、集体书店,不得经营图书报刊的二级批发业务。
个体书店不得经营图书报刊的批发业务。
第三十二条 内部编印的图书报刊,必须按规定严格控制发行范围,不得公开销售。
第三十三条 依照国家规定应由新华书店统一征订包销的图书,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征订、批发。
第三十四条 经营、展销国外和港、澳、台出版的图书报刊,须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 凡明令查禁或者停止发行的出版物和非法出版物,必须立即停止销售,并按规定上缴、封存或者销毁,不得拖延、截留或者转移。
第三十六条 文化市场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依法维护文化市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支持经营者开展合法、健康、有益的文化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 文化市场主管部门可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管辖范围,依法向经营者收取文化市场管理费。
第三十八条 文化经营项目的价格以及文化市场主管部门收取管理费的标准,由文化市场主管部门报物价部门按管理权限核准。
第三十九条 进入文化娱乐场所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爱护场内财物,讲究卫生,维护公共秩序和治安秩序。
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物品进入文化娱乐场所,禁止寻衅滋事和打架斗殴。
第四章 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条 文化市场经营者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文化市场经营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经营者有权要求文化市场主管部门或者公安、司法机关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文化市场经营者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擅自收取费用、无偿占用或者使用经营场地。
第四十二条 在核准的价格浮动范围内,文化市场经营者有权浮动票价及服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