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8件地方性法规和1件法规性决定宣布失效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7日)废止江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1993年12月18日江西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4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据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秩序,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弘扬民族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保障文化市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
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文化市场是指以有偿的方式为社会提供文化精神产品或者文化娱乐服务的市场,包括文化娱乐市场、音像市场、图书报刊市场等。
第三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文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文化市场的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文化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发挥国办文化在文化市场中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和扶持积极向上、健康有益的文化经营活动;禁止和取缔反动、淫秽、色情、暴力、凶杀、封建迷信的文化娱乐活动和音像出版物、图书报刊以及非法出版物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文化市场的管理实行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归口、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是文化市场的主管部门。文化市场主管部门必须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协作,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
第八条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物价、税务、交通、邮电、海关等部门应与文化市场主管部门互相配合,协同做好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