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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管理办法(2000修正)[失效]

  (二)农业税附加中用于义务教育的部分;
  (三)用于义务教育的其他附加费。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中小学校舍修建附加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指定有关部门征收。
  基本建设中小学校舍修建附加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指定有关部门征收。
  第十五条 农业税附加中,应划出10%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开征用于义务教育的其他附加费。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减免或拒交依照本办法规定应交纳的义务教育经费。
  第十八条 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杂费必须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收取。
  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校办产业减免税部分应全额上交学校。
  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校办产业、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的收入,除用于扩大再生产外,应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和个人自愿捐资助学。
  第二十条 农村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改造危房或新建校舍确需集资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定项限额提出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鼓励设立教育基金,用于发展义务教育事业。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依法筹措的义务教育经费,有关部门和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克扣、侵占、挪用、贪污义务教育经费。
  第二十三条 教育事业费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管理。
  教育事业费由教育主管部门编制本部门年度预算草案,依照法定程序,列入财政预算。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预算和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对经常性经费按月拨付,对专项经费按进度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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