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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禁止赌博的规定(1997修正)

海南省禁止赌博的规定
 (1988年11月5日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12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禁止赌博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秩序,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有制止、检举、揭发赌博行为,支持、配合执法人员查禁赌博的义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赌资。
  第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赌博或者为赌博充当保镖、放哨的,依法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构成犯罪的,依法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一)纵容、包庇赌博的;
  (二)以赌博诈骗财物的;
  (三)以牟取利益为目的,提供赌场、赌具和赌资的;
  (四)胁迫、引诱他人赌博的;
  (五)在公共场所、交通要道摆摊设赌的。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单处或者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充执法人员查缉赌博、劫掠赌场财物的;
  (二)胁迫、引诱、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参加赌博的;
  (三)多次参加赌博经教育不改的;
  (四)对检举揭发者行凶、报复的。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假借查禁赌博为名进行敲诈勒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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