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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7修改)[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10月13日 实施日期:2004年11年1月日)废止

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1996年12月6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1997年12月10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批准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遵守城市规划和本办法,服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 兰州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的房屋拆迁工作。市、区城市建设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分级负责房屋拆迁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和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指导区、县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管理房屋动迁和回迁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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