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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市绿化条例(2002修改)[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2009修订)(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1日)废止

海口市城市绿化条例
 (1994年10月14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7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改 2002年11月27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居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风景名胜区绿地的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和经常性绿化活动,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第四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应当履行绿化城市和保护绿化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毁树木、破坏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举报和制止。
  第五条 城市绿化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绿化工作;区、乡(镇)人民政府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的绿化工作。城市郊区的林木管理,仍由林业部门依照林业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鼓励开展城市绿化科学研究工作和推广绿化先进技术。对在城市绿化工作和绿化科学研究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城市绿化规划,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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