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在电信通信线路沿线附近建筑施工、农田建设、植树造林、砍伐树竹、运输超高超大物件、架设线路、敷设管道和进行水下作业等,如有可能危及电信通信线路设施安全,应事先取得电信部门同意,并采取技术防范措施以后方可动工;如需迁改、拆除电信通信线路设施的,必须事先征得电信部门同意,并承担所需费用。
第十三条 从事以下作业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安全要求和技术标准,并通知电信部门共同采取技术防范措施:
(一)在水底、海底电缆、光缆附近进行水下作业,可能危及电缆、光缆安全的;
(二)在电信通信线路设施附近布设或交叉布设输电线路、其它通信线路、广播线路、敷设下水道或输水、煤气管道,可能危及电信通信线路设施安全的;
(三)在电信通信线路设施附近树立金属旗杆、设置无线电或其它可能干扰电信通信信号的电气设备的;
(四)修剪、砍伐树木,可能危及电信通信线路设施安全的。
第十四条 在市区或市郊建造高层建筑时,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避开国家一、二级微波通信干线通道的净空控制范围。
第十五条 架设、敷设电信通信线路或绿化植树时,必须注意保持线路和树木之间的规定距离。
树木自然生长可能危及电信通信线路安全时,电信部门有权要求管护单位或个人进行修剪;管护单位或个人拒绝修剪的,电信部门可以自行修剪。确实需要伐除树木的,电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情况紧急时,可以先行伐除,事后向林业部门或园林绿化部门报告,说明理由并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严禁盗窃破坏电杆、电线、电缆及其它通信线路设备。废品回收部门收购废旧电信通信线路器材时,必须查验并留存出售单位出具的证明,发现盗卖、变卖电信通信线路器材的非法行为或可疑线索,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或电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进行电信通信线路设施建设或抢修的大型工程车和简易车,交通管理部门应开具证明允许进入市区。电信部门抢修电信通信线路设施的车辆或应急通信车辆需要通过道口,或需要逆行、在人行道上行驶以及禁停地段停放时,交通管理部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予优先放行,准许通行和停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