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部门应于年初将本年度新建、改建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和进行园林绿化建设的计划通知电信部门;电信部门应据此做出电信通信配套管线建设计划,并送计划部门。
第八条 新建改建道路、桥梁、地下通道,或进行园林绿化建设时,规划部门必须把电信通信线路设施建设列入规划,电信部门必须及时做出电信通信线路设施建设设计。城建、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协调有关单位同步进行施工。电信通信线路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具有电信通信工程施工资格。
第九条 电信通信线路设施维护需开挖城市道路的,由电信部门按规定向城建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施工后应及时恢复路面。城建和交通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十条 新建、改建楼房必须按邮电部门颁布的电信通信设计标准预留电话线路交接架间、预埋电信通信暗管及预设室内电信通信管线。其电信通信管线设计必须报经电信部门审核,并列为验收项目。
第十一条 禁止下列危及电信通信线路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在危及电信通信线路设施安全的范围内进行爆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二)在地下电缆、光缆两侧各三米内控沙取土,钻探,堆放巨重物品、垃圾、矿碴。倾倒腐蚀性液体,或设置厕所、粪池、牲畜圈、沼气池等,可能导致电缆、光缆腐蚀的建筑;
(三)在电杆、拉线、塔架周围三米内挖沙取土,或在地下电缆、光缆、架空线路两侧各二米内、天线区域周围二米内搭棚建房;
(四)在地下电缆、光缆、架空线路两侧(市区外各二米内、市区内各零点七五米内)植树;
(五)向电杆、明线、隔电子、架空电缆、光缆、天线、天线馈线及其它线路附属设施射击、抛掷杂物,摇晃拉线或在电杆拉线上拴牲畜;
(六)在电杆、拉线、天线、天线馈线杆塔、支架及其它附属设施上搭挂电灯线、电力线、广播线,或在电信通信线路上搭挂广播喇叭和收音机、电视机天线及其它物品;
(七)擅自打开交接箱、分线箱、分线盒,或通过其它方式在用户电话线上私自搭接电话线路、安装电话机或其它通信终端设备;
(八)擅自将普通电话线改作中继线,或将电信部门批准专门用途的中继线擅自改作其它用途;
(九)其它危及电信通信线路设施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