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海口市电信通信线路保护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15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15日)废止海口市电信通信线路保护规定
(1994年12月23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1995年1月19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1995年1月19日起施行 1997年7月31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修改 由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4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信通信线路设施的保护,确保电信通信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信通信线路设施包括:
(一)架空线路——电杆、电线、电缆、光缆、线担、撑脚、隔电子、拉线、帮椿及其它附属设施;
(二)埋设线路——地下、水底、海底管道电缆、光缆及电缆、光缆管道、管孔、人孔(含人孔盖)、手孔、无人值守载波增音站、电缆充气站、标石、水线标志牌及其它附属设施;
(三)无线线路——微波站、微波无源反射板、无线收发讯天线、移动通信基站、微波和卫星地面站的天线、天线馈线杆塔、导线及其它附属设施。
第三条 海口市电信部门,经省邮电管理局授权,管理本市的电信通信工作。电信部门应加强电信通信线路设施的安全检查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辖区内电信通信线路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电信通信线路设施遭受严重损坏时,应及时组织力量协助电信部门进行抢修。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信通信线路设施的责任,有权检举揭发和制止破坏电信通信线路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和各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必须包括电信通信线路设施建设规划,并按有关规定预留电信通信线路设施建设用地。
第七条 电信部门应于每年年底之前将下一年度新建或改造电信通信线路设施的计划报计划部门,由计划部门统一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