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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1997修正)[失效]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缺额达三分之一时,应即召集股东临时会予以补选,但依章程规定,也可由原选次得票较多者依次递补。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会应由过半数董事的同意,互选一人为董事长,并可依章程规定,以同一方式,互选一人为副董事长。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议及董事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三)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指导公司的重要业务活动;
  (四)股东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副董事长代理;无副董事长或副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董事一人代理。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每半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但每届第一次董事会,应于选任后十五日内,由得票最多的董事召集。董事会的召集,应将事由于七日前,通知各董事,但有紧急情况时,可随时召集。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召集股东会,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股息红利分配或亏损弥补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减资本、合并、分立、终止、清算等方案;
  (六)决定发行公司债;
  (七)聘任或解任公司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及支付方法;
  (八)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会的决议,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应有半数以上董事的同意,方为通过。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议时,可委托其他董事代理行使表决权,但须出具授权委托书。
  第九十四条的规定适用于董事。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履行职务犯有重大过错,致使第三人受到损害,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的决议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或者超越授权范围,致使公司遭受损害时,参与决议的董事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在决议时持有异议并记录在案者,可免除责任。
  前款决议,对于未出席并又未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董事,视为未表示异议,不得免除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应制作董事会记录簿,其记载和保存比照适用第九十七条的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可依章程规定设置经理。经理为二人以上时,应以一人为总经理。
  第一百一十条 经理由董事会聘任。
  董事可以受聘兼任经理。
  第一百条 的规定适用于经理。
  非经董事会同意,经理不得兼任其他营利性组织的经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经理依照公司章程规定或经董事会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组织实施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
  (二)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三)拟订公司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决算,以及股息红利分配或亏损弥补方案;
  (四)任免下属管理部门负责人;
  (五)代表公司对外处理业务;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 经理行使职权时,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致使公司遭受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适用于经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经理对于公司负有诚信勤勉的义务,不得从事与本公司有竞争或有损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董事、经理如持有本公司股份,应于就任后,将其数额向证券主管机关申报并予公告,在任期间有增减时亦同。
  前款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利用内部情报为自己或他人的利益从事本公司股份的买卖活动。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百一十五条 监事会是公司业务活动的监督机构,由三名以上单数监事组成,其活动方式依章程规定。监事的任期,不得超过四年,但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半数以上三分之二以下成员,由股东会选任,其选任比照适用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三分之一以上半数以下成员为公司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和罢免。
  第一百一十六条 监事任职的限制,比照适用第一百条的规定。
  监事不得兼任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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