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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9月15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15日)修改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号)


  《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于2002年7月30日经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
                       二00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2002年7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是指取得营运资格,根据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按照行驶里程、时间计价收费的客车。
  本条例所称经营者包括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规范服务。
  第五条 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应当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到合理规划、协调发展。
  市出租汽车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编制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出租汽车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具体日常行政管理工作,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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