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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1998)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5号)


  《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1998年3月28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和原《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在重庆市辖区停止适用。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3月28日

              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
           (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三章 统计调查
  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提供和使用
  第五章 统计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和改善统计管理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统计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学决策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统计管理,是指对统计组织的管理、统计设计的管理、统计调查的管理、统计资料提供和使用的管理、统计监督和统计检查的管理。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遵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以及统计制度的规定,准确、及时报送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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