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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农副产品集贸市场条例(1997修订)

杭州市农副产品集贸市场条例
 (1995年9月21日杭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5年11月3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1997年6月25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农副产品集贸市场的建设,规范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浙江省商品交易市 场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副产品集贸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设施和管理服务机构,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农副产品交易市场。
  第三条 凡在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建设、举办和管理农副产品集贸市场 (以下简称农贸市场),在农贸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农贸市场必须依法管理,坚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服务居民、方便群众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规范农贸市场交易行为,鼓励 和支持经营者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第五条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市区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税务、财政、物价、城建、卫生、技术监督、规划、市容环卫、土管和检疫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和本条例的规定,对农贸市场实施管理。

第二章 农贸市场建设和举办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则,将农贸市场建设纳入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农贸市场的设立、规模应与居住人口、地域范围相适应。新建住宅小区应配套设立农贸市场;旧城改造应将农贸市场的设立纳入改造规划。
  市区农贸市场建设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制定建设规划时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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