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农住宅建设应安排在城市和村镇规划中的居住用地范围内。
第十三条 征用蔬菜基地实行先补后征。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蔬菜行政主管部门、规划部门在每年年初提出年度征用蔬菜基地控制计划,并按征用1亩补1.5亩的标准由蔬菜行政主管部门在蔬菜后备基地中补足新菜地后,方可征用。
第十四条 凡经批准征用蔬菜基地的单位,必须先缴纳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分别由市、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收取,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并按规定每季度汇交市、县(市、区)、镇的财政,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减交、免交。
第十五条 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主要用于新蔬菜基地开发和老蔬菜基地改造,以及技术推广、科学研究等。
市、县(市、区)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使用,由同级蔬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计划,会同财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镇的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镇人民政府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用途使用,并接受上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损坏蔬菜基地的路、沟、渠等基础设施和园艺栽培设施。
在蔬菜基地内或周围施工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蔬菜基地的基础设施和相关的排灌系统、道路。因施工影响蔬菜基地基础设施和相关的排灌系统、道路发挥正常功能的,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修复。
第十七条 蔬菜基地附近不得新建有污染的工程项目,其防护相隔距离参照工业卫生防治距离的规定,由环境保护部门测定。
蔬菜基地附近已有的污染单位,必须分别情况,限期治理、转产、搬迁或关闭。
第十八条 菜农必须严格遵守农药使用管理规定,不得在蔬菜基地内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和其他化学物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蔬菜基地内堆放、倾倒和排放有害物质。
第十九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蔬菜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