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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02修正)[失效]

  杭州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规划管理处在各区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局的领导下(业务上受市规划局领导),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内城市规划的实施工作,并受市规划局的委托办理临时建设工程、杂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工作(临时建设工程、杂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七条 杭州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下同)。
  第八条 《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所含的各项专业规划,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
  西湖风景名胜区的各类详细规划,由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每五年编制一次,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村镇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九条 城市规划的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负责编制规划的单位应遵循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原则,认真组织规划方案的讨论及成果的审查,保证规划设计质量。
  城市规划涉及军事设施的,负责编制规划的单位应征求军事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规划审批权限:
  (一)《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经市人大或其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由市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
  (三)单独编制的专业规划,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国家有关部门对各项专业规划的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权限报批。
  (四)城市分区规划、重要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审批。
  (五)西湖风景名胜区各类详细规划的审批权限,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六)村镇规划由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各项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公布(属于国家秘密的除外),并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市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大或其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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