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发布日期:2011年6月9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日)废止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1992年3月21日杭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2年7月25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8月6日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的《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进行修正,根据2002年1月14日发布的《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杭州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在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都必须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杭州市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杭州市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 编制《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保护风景名胜的法律、法规和《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遵守国家有关保护风景名胜的法律、法规和《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开发区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管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第五条 城市规划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