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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1997修改)

  计划执行过程中,民族自治地方烟草公司在省下达的年度总产量计划内,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提出产量计划调整方案,经省烟草公司同意后,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卷烟、雪茄烟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按工艺规范进行生产,提高产品质量,减少烟草制品中的有害物质成份,并应采用有效防伪措施,保护消费者利益。
  对卷烟、雪茄烟实行卷烟牌号准产证制度。
  第十四条 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由烟草公司统一经营。省烟草公司可根据市场、效益和消费者消费习惯,制定卷烟、雪茄烟的省内、省际间调剂计划。烟草制品批发单位由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在无烟草制品批发单位的乡镇,受烟草公司委托,基层供销社或者国有和集体商业企业可以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并按规定办理手续。被委托批发单位必须在指定的烟草批发站进货。
  烟草制品批发单位不得向无证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提供批发或者零售货源;不得在卷烟产地倒卖烟草制品或者变卖提货单。
  对各类非法烟草制品批发市场,由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取缔。
  第十五条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必须向当地县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进口、寄售外国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取得特种烟草专卖零售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烟草制品零售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供货实行准购证制度。
  零售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必须持准购证在发证机关指定的批发单位进货,定点亮证经营。
  第十六条 禁止销售霉坏变质的、假冒的、无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第十七条 烟草专卖品的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按规定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准运证。无准运证的,运输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
  单位和个人邮寄卷烟、雪茄烟每次不得超过二条。超过邮寄限量的,邮政部门不得办理邮寄手续。
  异地携带卷烟、雪茄烟每人每次不得超过十条。因特殊需要超限量携带的,应持有县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准携证,但每次携带不得超过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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