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修改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
(1995年11月30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森林采伐管理,有效地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
《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森林、林木采伐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森林限额采伐制度,严格执行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制度,以及重点产材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乡(含乡级镇、区,下同)的木材由林业部门统一管理和收购制度,实行森林资源采伐消耗全额管理,严格控制森林、林木采伐。
第四条 建立行政领导干部森林资源消长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由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奖励举报违法采伐森林、林木的有功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县以上(含县,下同)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采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采伐限额管理
第七条 凡采伐胸高直径5厘米以上(含5厘米)的林木,均应纳入采伐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