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30日)修改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1995年7月28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1年5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巩固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乡(镇)、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以下简称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本省乡(镇)经济联合总社、村经济联合社、组经济合作社以及其他名称的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形式组成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平调、截留、挪用、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转让、抵押农村集体资产。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属于该组织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采取多种经营方式,实行有偿使用。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其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审计、监督集体资产的使用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情况;
(三)负责集体资产的统计、登记和评估;
(四)调查处理或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涉及集体资产的违法违纪行为。
市县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培训和考核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评定农民会计技术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