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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1995修改)

  第三十二条 人事任免案先由代表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向主任会议提出审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审议任命案,必要的时候,提请任命的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第三十三条 对被提请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审议时,经提请机关考核已有结论的问题,不再审议;如发现确有新的问题,不宜任命的,应退回提请任命的机关予以核实。
  被提请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符合任职条件的,予以任命。

第七章 质询

  第三十四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对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违反法律和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问题,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五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时,提案人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经审议的质询案,是否交受质询机关答复,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三十六条 主任会议决定要答复的质询案,用质询通知书将质询的内容、答复的时间等事项通知受质询机关,由受质询的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以书面形式答复的,必须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质询的,专门委员会应向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有关提案人可以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听取受质询机关的答复。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专门委员会会议听取受质询机关的答复后,多数成员认为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决定,交受质询机关执行。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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