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
进行现场检查应出示省环保部门签发的监理证书,并为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资源管理部门的现场检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十四条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及“三同时”保证金制度。“三同时”保证金制度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未经批准的,计划部门不得批准设计任务书。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必须编制环境保护篇章,报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有关部门不得审批初步设计,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征地手续,银行不得贷款。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必须向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保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使用。
建设项目未经验收合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
环保部门自接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应在一个半月内予以批复或签署意见。
本条第二、三款规定涉及资源保护的,环保部门在审批前应征得有关资源管理部门同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主持区域开发建设的单位在制定区域开发规划的计划时,必须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六条 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并对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环境排放污水和二氧化硫等物质的,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省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必须按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
超标排污费和排污费作为环保补助资金,由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省、市、县环保部门应当建设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用于重点污染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