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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条例(1997修改)

湖北省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条例
 (1995年11月30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第31次会议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引导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维护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
  本条例所称个体经营户,是指由个人投资,以个人或家庭劳动为主,从事经营活动,依法经核准登记,取得经营资格的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以雇佣劳动为主,并依法经核准登记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私营企业分为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个体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
  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与国有、集体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扶持、引导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的发展。
  第五条 私营企业职工应依法成立工会组织,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私营企业应为工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可以依法成立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或者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接受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工商联应配合政府工作,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个体私营经济代表人士。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七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均可依法设立个体经营户或者私营企业。
  自然人租赁场地、设施,开展经营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在租赁经营期间,应申请设立个体经营户或者私营企业。
  第八条 设立个体经营户,应当有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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