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界线测绘与地图编制出版
第十四条 涉及省界的测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市、州、县、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民政部门编制规划,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编制公开出版本省各类地图,出版前必须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出版后将出版原图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公开出版涉及专业内容的地图,应事先将专业内容报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 在公共场所悬挂、报刊刊登、影视播放、书刊插附的未经公开出版标有国界线的示意性地图,必须事先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编制保密地图和内部地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地图编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编制公开出版地图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地图准印证》,由具备资格的出版部门和印刷单位出版、印刷。
公开出版的地图必须加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号。
第四章 测绘成果管理
第十九条 测绘成果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测绘成果所有者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或者向第三方提供使用。
第二十条 测绘单位在本省境内完成的基础测绘和专业测绘成果,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向有关单位提供。
第二十一条 使用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按有关规定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准予提供的通知,测绘成果所有权单位凭通知向使用单位提供。
使用专业测绘成果,按照专业测绘成果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测绘成果需要保密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