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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私营企业管理规定(2001修改)[失效]

  (七)拒绝任何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供的人力、物力、财力;
  (八)拒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外的评比、评优、达标、鉴定、考核、考试等活动;
  (九)组织本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家规定的技术职称评定,决定企业内部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聘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私营企业投资人可以依法自主选择独资、合伙、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
  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三个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起设立集团公司。
  第八条 对生产名优新特产品、出口创汇产品、传统工艺品、专利产品或注册资金达到规定标准的私营企业,其名称中可以冠以“济南市”字样。
  私营科技企业经科技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使用科研院所、研究中心的名称,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九条 私营企业可以与其他性质的经济组织联合经营,联营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法协议确定。
  私营企业可以依法承包、租赁、兼并、购买国有、集体及其他性质企业。
  私营企业可以依法与外商举办合资、合作企业,可以到境外经商办企业。
  第十条 私营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悬挂于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暂扣、吊销私营企业的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征用、拆迁私营企业合法使用的生产经营场所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安置和补偿。
  第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破坏私营企业的合法经营场所、扰乱私营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禁止哄抢、破坏、敲诈私营企业的财产。
  第十三条 私营企业聘用本市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并依法办理劳动用工手续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资金等方面予以扶持。
  鼓励转业、退伍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到私营企业工作。所在私营企业有劳动工资管理机构的,其劳动、人事关系及档案由企业管理;无劳动工资管理机构的,可由当地劳动、人事服务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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