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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区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2001修改)

济南市市区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
 (1998年6月5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8年8月14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2001年5月18日经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改 2001年6月1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需要,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但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站)、道路客货运输场(站)、营运性停发场和私人停车场所除外。
  第三条 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 停车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五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市公安机关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土地、城建、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机关,应根据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市区停车场的专业规划。经批准的停车场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程序重新报批。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住宅区、商业街(区)、旅游区、批发市场,必须配套建设公共停车场,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规划、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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