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建设单位须到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申领占路执照,并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占路费和恢复路面保证金。
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必须在占用期满前,将所占道路恢复原状,经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领回恢复路面保证金,缴销占路执照。
第十八条 禁止占用道路建设商业、服务网点。确需占用人行道设临时商业、服务业摊点的,须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商业、服务业摊点经营者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道路设置的各类停车场、贸易市场的管理单位,须按规定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占路费。
第十九条 占用道路设置广告牌、宣传牌,必须按照统一规划,经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占路费和掘路费。
第二十条 临时占用道路的,在城市建设和市政工程养护维修需要时,必须无条件迁移。
第三节 挖掘道路管理
第二十一条 掘路长度在一百米或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在每年12月底前,向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的掘路计划。
第二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翻建道路,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开工前三个月发布公告。需在该路段埋设地下设施的,凡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办理有关手续的,减收百分之五十的掘路费。
道路竣工后,五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必须挖掘的,须经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公安部门批准,并加收二至四倍的掘路费(紧急抢修不另加收)。
市区前海风景旅游区范围内的主要道路,在每年6月1日至10月1日期间不得挖掘。
第二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挖掘道路,建设单位须到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申领掘路执照,并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缴纳掘路费和回填保证金后,方可开挖。
因紧急抢修地下管线挖掘道路的单位,须在开挖抢修的同时,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并在七日内补办掘路执照,缴纳掘路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