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2001修改)

  第七条 对开发四荒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四荒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有偿出让四荒使用权,也可实行股份合作。对权属不清,存在争议的四荒,其使用权不得出让。
  第九条 有开发能力的村(居)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和个人,均可以参与四荒开发。村(居)民享有四荒开发优先权。
  第十条 承包、租赁、拍卖四荒使用权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十年。
  第十一条 四荒使用权出让不包括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属国家所有的公用设施。
  第十二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成立有村(居)民代表组成的评估小组,评估四荒的承包费、租赁费、入股折价和拍卖底价,拟定实施方案,经村(居)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以公开竞投方式出让四荒使用权,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居)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或四荒开发主管部门公告四荒使用权出让方案;
  (二)竞技者缴纳一定数额的定金后参加竞投;
  (三)通过竞投、评审确定受让方后,即时签订合同。对其它竞投者于竞投结束后七日内退还其竞投定金;
  (四)受让方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支付首次出让金后,持合同和出让金支付证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十五日内,确定四荒使用权,核发证书。
  以协商方式出让四荒使用权的,签订开发合同后,按前款第四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以拍卖方式取得四荒使用权的,其出让金可以一次付清,也可按照双方约定分期支付,分期支付的,首次支付的金额不得低于应交出让金的百分之三十。
  以承包、租赁方式取得四荒使用权的,其出让金可一次付清,也可分年度支付。
  出让四荒使用权所收取的资金归农村集体所有。
  第十五条 四荒使用权出让方和受让方应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书必须具备下列主要内容: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