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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若干规定(1994修改)

  (五)负责水资源的保护工作,协同环保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六)负责抗旱、防汛、水利工程建设、乡(镇)村供水等工作;
  (七)归口管理节约用水工作;
  (八)负责河道(包括河道调蓄工程、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口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九)负责水政监察,调处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水事纠纷;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青岛市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水资源管理工作。城建部门负责青岛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节约用水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对水体污染进行调查、监督和评价,对水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地质矿产部门负责地下水普查勘探和监测,并对地下水的开发利用进行监督。
  各市、区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境外组织和个人投资从事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项事业。在本市举办的从事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治水害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资企业,享受国家和本市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对执行本规定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奖励。

第二章 计划与调度

  第八条 青岛市及各市、区应当通过水的中长期供求计划、年度计划和取水许可制度对水资源进行统一调配。
  第九条 水的中长期供求计划和年度计划,应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土规划为依据,在水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综合规划的基础上制定。
  水的中长期供求计划和年度计划的制定、变更和调整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方案,报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并纳入国民经济计划。
  各市、区水的中长期供求计划和年度计划应报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计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对直接从地下、河流取水的,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具体办法由青岛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水量的分配与调度,按照先地表水后地下水的原则,优先使用地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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