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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经纪人管理条例(2001修改)[失效]

  经纪人与经纪活动相关一方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的,经纪人与相关一方应负连带责任,并按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经纪人资格被取消后,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经纪人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经纪人进行处罚时,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
  执行罚没款处罚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收入一律交同级财政。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经纪组织对其工作人员的中介服务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未经经纪组织允许,工作人员擅自以经纪组织名义提供中介服务活动,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本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检查时,应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以权谋私、损害经纪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经纪人与合同各方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也可以依据经纪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经纪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履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济南市人民政府第56号令《济南市经纪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           经纪人佣金的标准



  交易成交额(人民币)      佣金(人民币)
  110,000元以下         成交额的4%
  210,001元至100,000元     400元+成交额10,001元以上部分的3%
  3100,001元至1,000,000元   3100元+成交额100,001元以上部分的2%
  41,000,001元至10,000,000元 21100元+成交额1,000,001元以上部分的1%
  510,000,001元以上       111,100元+成交额10,000,001元以上部分的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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