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济南市经纪人管理条例(2001修改)[失效]

  有关执法机关依法查询时,经纪人必须提交其业务记录。
  第十八条 经纪人开展经纪活动,必须设立帐薄,载明开展业务所支出的费用,收取佣金的数额以及财务制度所要求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经纪人完成口头或书面合同约定的中介服务项目,有权取得佣金。佣金的比例、数额按合同约定收取;没有约定的,参照本条例所附的收费标准收取。
  企业支付的佣金可以摊入成本。
  第二十条 经纪人取得佣金后,必须开具由税务机关监制的专用票据,并按国家规定依法交纳税金和工商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 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法律、法规禁止在市场流通的商品进行经纪活动;
  (二)在经纪活动中采取胁迫、欺诈、行贿等非法手段;
  (三)同与经纪活动相关的一方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合法利益;
  (四)弄虚作假,骗取委托人财物;
  (五)超越核准登记范围进行经纪活动;
  (六)超越代理权限进行经纪活动;
  (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佣金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经纪人违反经纪合同,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四条 经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经纪人违反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规定不依法纳税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
  第二十六条 经纪人违反第二十条规定不交纳工商管理费和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七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暂扣营业执照或取消经纪人资格的处罚,可以并处佣金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