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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2001修改)[失效]

  (二)法定代表人、其他经济组织负责人或公民个人的身份证明;
  (三)可行性报告(包括经营范围、市场预测和收费标准等);
  (四)资金、场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证明文件;
  (五)其他有关证件、材料。
  第八条 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发《技术贸易许可证》;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经批准从事技术贸易的,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条 技术贸易机构的撤销或变更,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从事技术贸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二条 从事技术贸易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
  (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当事人达成技术贸易协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规定,订立书面技术合同。
  第十四条 技术合同实行认定登记制度。市、县(市、区)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第十五条 科技开发、推广等计划项目,提倡公开招标、投标,公平竞争。
  第十六条 设立常设技术交易场所,须经当地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技术贸易广告发布前,其内容须经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审查,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未经审查的,不得发布。
  第十八条 从事技术贸易活动,当事人可以委托持有技术贸易执照的中介机构或经纪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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