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济南市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30日)废止济南市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1995年9月21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5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1997年4月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修改 2001年6月1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修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省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工作。
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工作。
计划、规划、财政、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土地管理部门做好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用于非营利性的下列建设用地,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六条 申请划拨土地使用权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使用土地者持计划部门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等有关文件,向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用地申请书。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用地的,还需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