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条例
(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生活饮用水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划定的生活饮用水源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划,加强对本辖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经济建设、城镇建设的规划控制,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关闭、迁移危害水源的项目,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组织居民易地安置,安排生活饮用水源保护资金,为生活饮用水源的保护及相关工作提供保障。
第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生活饮用水源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利、规划、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城市供水、工商、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活饮用水源的义务,有对污染和破坏生活饮用水源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应当重视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对保护生活饮用水源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六条 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是指为保证生活饮用水的水质达到国家标准,依照有关规定,在生活饮用水源周围划定的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和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第七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城市供水、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根据生活饮用水源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拟定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