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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条例(2001修改)[失效]

  市、县(市、区)主管部门任命、聘任和选举产生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由本级审计机关确认资格的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内审机构)负责,也可以委托本级审计机关确认资格的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第八条 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九条 审计人员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有权检查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所在单位的财务计划、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离任审计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资产;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人员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工作条件。
  第十条 审计人员依法实施离任审计,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三章 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 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财经法纪执行和情况;
  (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三)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
  (四)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五)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在建项目的投资和效益情况;
  (六)收益分配情况;
  (七)企业管理、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
  (八)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调离工作,应当先审计,后离任;被免职、撤职、解聘,可以先免职、撤职、解聘,后审计;辞职、辞聘的,应当审计后办理离任手续。
  第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决定离任的部门或单位应当提前向审计机关或内审机构提出离任审计申请,审计机关或内审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离任审计,社会审计组织应当自受委托之日起五日内,签定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内审机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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