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济南市私营企业管理规定》等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5日)废止济南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条例
(1996年11月28日山东省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2001年6月15日经山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对独立核算的市、县(市、区)属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的审计(以下简称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因辞职、辞聘、免职、撤职、解聘、调离等原因不再担任原职务。
第四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必须按本条例实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本条例由市审计局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实行统一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审计管辖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按干部管理权限、财务隶属关系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实行分级负责审计的制度。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任命或聘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分别由市、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