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查时,市政府及有关预算部门、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市政府责成市政府审计部门就预算执行中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审计,并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结果。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审计部门制定的年度预算执行审计方案应当报送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执行和预算调整中有关问题提出的询问、质询,市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第四章 决算的审查与批准
第三十条 预算年度终了后,市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市级决算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批准市级决算的二十日前,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报告决算草案编制情况,并提交决算草案及有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批准市级决算的二十日前,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提交对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如实反映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评价、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第三十三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当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和有关检查、专题调查等情况,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对市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预算收支完成和平衡情况;
(三)重点支出完成及收效情况;
(四)预算超收收入的使用情况;
(五)预备费使用情况;
(六)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情况。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初步审查后,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审查结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