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市政府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市政府制定的关于预算方面的规章、决定和命令;
(二)市级预算与区(市)级预算财政体制结算的具体办法;
(三)上报国家的预算收支总表和批复的市级一级预算部门、单位的预算收支表;
(四)市对下级一般性转移支付表;
(五)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报送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市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内容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由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市政府财政部门和市税务部门应当每月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报送预算收支和税收完成情况等材料。
第二十一条 市级预算在执行中,需要动用预算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时,市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由市政府财政部门及时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通报情况。市政府应当在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决算草案报告中对预算超收收入的使用情况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 市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出现赤字时,市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列明调整预算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于当年十一月底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批市级预算调整方案的二十日前,将市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政府应当事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必要时由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在建的重大建设项目追加预算支出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新增重大建设项目当年预算支出在二千万元以上的;
(三)需由市级财政还款或者承诺的借贷金额在五千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
(四)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农业、教育、科技等国家规定的重点支出预算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决议中提出确保的其他支出预算的调减,应当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五条 市级预算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科目执行。除本条例有规定或者国家重大政策有调整之外,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总额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使用的,市政府应当及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