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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十一条 市政府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十日前,向大会提交市级预算草案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二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或者大会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市政府向大会提交的预算草案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向大会主席团提交审查结果报告和相应的决议草案。
  第十三条 决议草案经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出席会议的代表,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十四条 市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预算审查结果报告,对预算草案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政府的预算报告、批准预算的决议、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或者大会预算审查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应当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之日起三十日内,批复市级各预算部门、单位预算。市级各预算部门、单位应当在市政府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单位预算之日起十五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第十七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预算草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市政府可以按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贯彻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
  (二)预算收支的平衡情况;
  (三)预算收入依法征、缴情况;
  (四)预算资金的拨付情况;
  (五)预算收入和支出的依法管理情况;
  (六)上年结转资金使用情况;
  (七)预备费动支情况;
  (八)农业、教育、科技等国家规定的重点支出情况;
  (九)市级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
  (十)需由市级财政还款或者承诺的重大借贷和偿还债务情况;
  (十一)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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