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对违反有关预算法律、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检举、揭发和控告。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七条 对市级预算的审查,应当按照真实、合法、效益和具有预测性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 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一个月前,将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市级预算的初步方案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预算编制的依据;
(二)科目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的一般预算收支总表和基金预算表;
(三)当年预算在二千万元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安排情况;
(四)农业、教育、科技等国家规定的重点支出表;
(五)市级各预算部门、单位的预算收支总表;
(六)需由市级财政还款或者承诺的借贷和偿还债务情况;
(七)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市级预算的初步方案十日内,会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预算编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的财政经济政策,是否符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
(二)预算编制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三)预算收入是否与经济增长相适应,是否隐瞒、少列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
(四)预算支出是否保证了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农业、教育、科技支出是否达到了法定增长比例,社会保障支出是否落实;
(五)预备费是否按法定比例设置;
(六)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措施是否积极可行;
(七)其他重要事项。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初步审查时,市政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
第十条 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对预算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后七日内,将修改的情况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反馈。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十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交初步审查结果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