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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01修改)

  第二十六条 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十年的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金按照下列标准计发:
  (一)社会性养老金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按月支付。职工退休时缴费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计发;满十五年以上的按百分之二十五计发。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按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一百二十计发,从个人帐户中按月支付。
  第二十七条 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金按照下列标准计发:
  (一)社会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计发。
  (二)1995年12月31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按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缴费性养老金。
  按照前款规定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数额低于原应享受养老金标准的,仍按照国家原有关离退休规定计发。
  第二十八条 职工缴费年限不满十年到达退休年龄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养老金,一次付清。
  (二)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6年1月1日以后到达退休年龄的,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1995年12月31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养老金;1996年1月1日以后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一个月的养老金,一次付清。
  第二十九条 离退休职工均享受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增加的待遇。
  职工的离退休年龄和离退休后的其他待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基本养老金由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直接发放,也可以委托离退休职工原所在单位或银行代为发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逾期未缴或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缴,并按日加收应缴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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