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代表团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有关的报告,并由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将审议意见向主席团汇报。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审议。
第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议案组,在主席团直接领导下负责议案的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会议上的发言,由秘书处整理简报印发会议。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的,应当请假。
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须经秘书处同意,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会议秩序,不得妨碍会议的正常进行。
经秘书处同意,记者可以对会议进行采访。
会议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
第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举行秘密会议。举行秘密会议,经主席团征求各代表团的意见后,由主席团会议决定。
第二十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少数民族代表可以使用本民族语言发言和使用本民族文字提出议案、建议、批评、意见;有关的代表团和秘书处应当为不通晓汉语的少数民族代表做好翻译工作。
第二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