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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96修改)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90年2月25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2月12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改)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会议的举行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1次,每年第一次会议于第一季度举行。经过1/5以上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可以临时召开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2个月内,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会议召开的日期;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四)提出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五)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1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临时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选举单位所在的地、州、市和驻黔军队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团长、副团长由代表团第一次全体会议推选。
  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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