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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1997修改)

  第二十条 为维护正常的秩序,在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在下列单位所在地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不得越线:
  (一)政党、国家机关、军事机关等重要部门;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等重要新闻单位;
  (三)其他重要部门。
  第二十一条 省内重要军事设施的周边200米内,机场、火车站的周边100米内,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第二十二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一)未依法申请或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
  (三)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情况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越过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设置的临时警戒线、进入第二十一条所列特定场所周边规定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二十三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法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第二十四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比照刑法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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