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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2001修改)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月均用水量三千立方米以上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节水设施设计方案报经市节水办审核同意,工程竣工后由市节水办对节水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供水。
  任何工程项目,不得安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设施和器具。本办法实施后安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设施或器具的,由市节水办扣减其百分之五十用水计划指标,直到改正为止;本办法实施前已安装使用的,应当逐步更换。
  第十六条 下列工程项目,必须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一)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
  (二)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
  (三)规划人口在三万人以上或每日中水回用量在七百五十立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中水设施设计方案报经市节水办审核同意,工程竣工后由市节水办对中水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供水。
  第十七条 用水单位应当加强对用水设施、器具的管理和维护,并保持正常运行和使用,出现漏水,必须及时修复。
  用水单位的节水设施和器具未经市节水办批准,不得擅自停止使用。
  第十八条 禁止使用水幕降温,用水单位的设备冷却水必须循环使用或回收使用,不得直接排放。
  工业生产用水应当在保证用水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处理回用,循环使用,一水多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城市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可使用低质水的,应当充分使用干道水、工程排水或者经过处理后的废水,确需由供水单位供水的,必须装表计量。
  冲洗车辆必须使用节水设施或节水器具。喷泉等水景用水,必须循环使用。
  第二十条 日用水量三十立方米以上的生产性企业或市节水办认为需要进行水平衡测试的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当产品结构或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六个月内向市节水办申请复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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