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淄博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土地储备机构未按照规定给予土地补偿或者未按照合同支付收购费用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以拒绝交付土地,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第二十二条 土地储备资本金由财政拨付并实施管理,土地储备机构负责运营。土地储备资本金必须专款专用,禁止挤占挪用。
  储备土地运营实现的收益,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上缴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整理和充实土地储备资本金。
  土地储备资金不足的,土地储备机构可以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筹措。
  第二十三条 储备土地在依法出让、租赁前,需要前期开发整理的,由土地储备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从政府储备土地中依法通过出让、划拨、租赁等方式取得。

第四章 土地交易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土地交易应当在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土地交易中心进行。
  土地交易中心应当将交易规则、程序、服务承诺、工作人员守则等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 土地交易应当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公开进行。
  商业、旅游娱乐、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等项目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的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七条 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在招标、拍卖前应当编制招标、拍卖文件和投标、竞买规则,并于招标、拍卖三十日前,在市以上主要报刊或者其他媒体上发布招标、拍卖公告。公告由土地交易中心受托发布。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应当设立最低保护价。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方式交易时,未达到最低保护价的,委托方有权重新委托交易。
  最低保护价是指招标底价或者拍卖保留价。
  第二十九条 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中标人或者买受人应当凭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在约定期限内交清全部成交价款。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