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
(2002年1月18日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19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强对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规范土地征用、储备和交易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用、储备和交易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实施城市规划,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依法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给予补偿安置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市场供求状况,将征用、收购、收回的土地予以储存,以满足国家建设需要和市场用地需求,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土地交易,是指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出让、转让和租赁的行为。
第四条 土地征用、储备和交易活动应当遵循统一、有序、效益、合法和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用、储备和交易的管理工作。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区范围内的土地征用、储备和交易的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征用、储备和交易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土地征用管理
第六条 土地征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需要,按照年度用地计划,实行有计划征用。
征用的土地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用地的实际需要进行开发和使用,不得撂荒闲置。
第七条 土地征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履行批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