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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1999修改)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1993年11月27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9年1月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依据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地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努力工作,其他社会活动要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通过常委会办公厅向常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请假,请假获得批准方为有效;提出请假后2日内未作答复的,视为批准。在常委会会议期间,不能出席小组会议的,应向小组召集人请假。
  每次会议由办公厅将会议出席情况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在常委会会刊上公布,对缺席的要注明原因。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的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的规定。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上的发言,应围绕会议议题进行。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依照规定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活动,依法行使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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