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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1997修改)

  (一)雇佣或者伙同他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
  (二)现场虚假的演示和说明;
  (三)张贴、散发、邮寄虚假的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
  (四)在经营场所对商品作虚假的文字标注、说明或者解释;
  (五)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作虚假的宣传报道。
  广告的经营者、广告的发布者不得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及其工作者不得对经营者或者商品作虚假报道。
  第十二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限制竞争的行为:
  (一)限定消费者购买、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排斥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
  (二)强制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配件,或者对消费者强行提供有偿服务;
  (三)对抵制上述各项行为的消费者拒绝、中断、拖延、削减提供必要的商品或者滥收费用。
  第十三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或者限制经营者之间进行公平竞争。
  第十四条 经营者从事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以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其价值计算,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
  (一)谎称有奖;
  (二)对所设奖项的种类、型号、中奖概率、获奖方法、兑奖时间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或者不予公示;
  (三)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让内定人员中奖;
  (四)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与未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同时投放市场,或者将设有不同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同时投放市场;
  (五)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第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商品。
  质次价高商品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依照同一市场同期同类商品的质量、价格确定。
  第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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