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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1998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修正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1993年7月29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 1998年6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夫规定,结合我省人大常委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省人大常委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熟悉宪法和法律、法规,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努力工作,其他社会活动应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的,应通过常委会办公厅向常委会主任请假;不能出席常委会分组会议或联组会议的,应向分组会议或联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的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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