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废止淄博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2002年6月20日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控制人口增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离开户籍所在区(县)三十日以上,异地从事务工、务农、经商等活动或者居住生活的成年育龄人口。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与张店区相互流动的人员不作为流动人口管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市、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六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群众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检举。